(2016)豫1681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65号原告牛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金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