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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刑初6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8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因发现商丘市睢阳区徐村铺村明聚小北大幼儿园司机马某给其妻子发信息心生气愤,到幼儿园找马某未果,因知道该校校车所有人为马某,为泄愤,遂从幼儿园捡起砖头将校车的两侧玻璃、前后挡风玻璃、驾驶室工作台等部位砸烂。经鉴定,校车被砸部位的损毁价值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元整。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5、抓获经过、书证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因发现商丘市睢阳区徐村铺村明聚小北大幼儿园司机马某给其妻子发信息心生气愤,到幼儿园找马某未果,因知道该校校车所有人为马某,为泄愤,遂从幼儿园捡起砖头将校车的两侧玻璃、前后挡风玻璃、驾驶室工作台等部位砸烂。经鉴定,校车被砸部位的损毁价值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元整。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因为李口镇徐村铺明聚小北大幼儿园校车司机马某给我妻子李某乙发骚扰信息,我在2015年8月9日下午四、五点钟时,从家里骑着电动车带着我妻子李某乙来到明聚小北大幼儿园。当时我看幼儿园里面没有人,大门没有上锁,锁是挂着的,我开开幼儿园大门走了进去,看看还是没有人,我的胆子就大了起来,校车在大门里头朝西停着,我就在校车南侧地上拿了几块砖头朝校车砸去,当时,我妻子李某乙一直在旁边劝我,但没有劝住,我用手里的砖头将校车前、后、左、右四周的玻璃都砸烂,又将校车门砸开,将校车的操作台也给砸坏了。然后就骑着电瓶车带着我妻子回家了。在砸校车的当天晚上,幼儿园的园长给我打电话问我为啥砸校车,我说校车司机马某给我妻子发骚扰短信,影响到了我的家庭。2、被害人马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9日下午6时许,我接到幼儿园园长李某丙电话,说我们幼儿园校车被砸了,我就挂了电话从家里赶到徐村铺明聚小北大幼儿园,看到看门的老大爷在那坐着,校车被砸的破烂不堪,四周的玻璃都被砸坏了。校车行驶证登记的是胖娃娃幼儿园,实际该车所有权是属于我的,因为个人买校车办不了入户手续,该车入户时登记在了睢阳区冯桥乡胖娃娃幼儿园。我和徐村铺明聚小北大幼儿园有口头协议,幼儿园租赁我的校车,每年付给我各项费用七万元。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8月9日下午6时许,我接到幼儿园教师李某乙的电话,说我们幼儿园的校车被她丈夫孙某给砸了,我接过电话后,就给幼儿园看门的老大爷打电话,让他看看校车被砸的是否严重,然后又给校车司机马某打电话,告诉他校车被砸了,让他去看看砸的严重不。在校车被砸的第二天中午,办案民警来幼儿园了解情况,我正在给民警讲述事情的起因时,孙某来到幼儿园,我就对民警说是他砸的校车,随后办案民警就将孙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孙某砸幼儿园校车是因为和我们幼儿园校车司机马某有矛盾,马某给李某乙发骚扰信息,李某乙的丈夫孙某就将我们的校车给砸了。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7月21日我去了昆山市我丈夫孙某工作的地方,明聚小北大幼儿园的司机马某给我发了骚扰信息,被我丈夫孙某看到了,我丈夫吃醋一直很生气,后来我们从昆山市回到家里,我丈夫去找马某为啥给我发骚扰信息,马某不承认,当场还发生了纠纷,我们幼儿园园长李某丙也一直给调解着这事。2015年8月9日下午,我丈夫孙某带着我骑电动车来到明聚小北大幼儿园,看见马某开的校车在幼儿园停着,孙某就在幼儿园里面拿了几块砖头,将校车前后左右四周的玻璃都砸烂了,我咋劝都劝不住。这事都是因为马某给我发骚扰信息引起的,再加上马某媳妇又胡说八道,孙某一时冲动就把马某的校车给砸了,当时孙某只砸了马某的校车,没有碰幼儿园一样东西。5、照片证实被孙某砸坏的校车损坏情况。6、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校车车损总价格为15100元。7、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9日19时59分,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接110指派:睢阳区李口镇徐村铺村明聚小北大幼儿园校车被砸。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得知李口镇明聚小北大幼儿园校车两侧玻璃、前后挡风玻璃、驾驶室工作台等部位被人砸烂。2015年8月10日10时许,李口派出所民警到睢阳区李口镇徐村铺明聚小北大幼儿园调查校车被砸一案,民警向幼儿园园长李某甲了解校车被砸情况时,孙某自己来到幼儿园院内,在现场向民警承认校车是自己用砖头砸烂,民警当场将孙某传唤至李口派出所接受讯问,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8、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孙某无违法犯罪记录。9、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校车所有人为睢阳区冯桥镇胖娃娃幼儿园。10、睢阳区冯桥镇胖娃娃幼儿园证明证实,校车为马某购买入户至冯桥乡胖娃娃幼儿园,该车归马某所有。明聚小北大幼儿园系胖娃娃幼儿园分园。11、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马某达成赔偿协议,孙某赔偿马某经济损失一万元,马某不再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出生于。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给他人造成数额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明立审判员  杨建波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东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