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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5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鞠福与贺秋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鞠福;贺秋力;王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5664号原告鞠福,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张铁栋,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秋力,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菲,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系贺秋力妻子。原告鞠福诉被告贺秋力、王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秋力、王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林东镇三道街西段临街二栋砖混结构房屋租赁给被告。被告租用该房屋开办宏宇网吧。该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房屋出租价格第一年为人民币伍万元,以后租金每年递增6000元。第一年租金签订合同之日被告一次性已经付清。第二年度租金56000元,被告尾欠26000元,此款已经法院判决。第三年度租金62000元,被告至今未付。在被告租赁房屋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取暖费9252.50元,电费958.56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租金62000元,取暖费9252.50元,电费958.56元,合计72211.06元。被告贺秋力、王菲未提出答辩意见。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一、2013年8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原告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第三年度租赁费62000元。2、取暖费收据两枚,原告用以证明在被告租赁房屋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取暖费9252.50元。3、电费收据两枚、巴林左旗供电公司证明一份,原告用以证明在被告租赁房屋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电费958.56元。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林东镇三道街西段临街二栋砖混结构房屋租赁给被告开办宏宇网吧使用。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房屋出租价格第一年为人民币伍万元,以后租金每年递增6000元。第一年租金签订合同之日被告一次性已经付清。第二年度租金56000元,被告尾欠26000元,此款已经本院判决处理。第三年度租金62000元,被告至今未付。在被告租赁房屋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取暖费9252.50元,电费958.56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租金62000元,取暖费9252.50元,电费958.56元,合计72211.06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贺秋力、王菲租赁原告房屋,欠第三年度租金62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为凭,事实清楚,二被告应该予以给付;在二被告租赁房屋期间,原告为二被告垫付取暖费9252.50元、电费958.56元,有原告出示的取暖费、电费单据为证,证据充分,二被告理应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秋力、王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房屋租赁费62000元、取暖费9252.50元、电费958.56元,合计72211.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二被告承担1605.28元,原告承担569.72元。保全费112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庆雨审判员  武荣华陪审员  石国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敏第2页第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