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海亮与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上马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亮,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上马墩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10号原告周海亮。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上马墩店,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上马墩路158-6号。负责人郑尉霞,该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亮诉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上马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亮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上马墩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海亮撤回对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上马墩店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周海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