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蔡宏军、杨海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蔡宏军,杨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蔡宏军。被执行人杨海霞。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54754.34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19526元(以欠款154754.3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4年2月24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1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5550元、执行费10500元,共计200330.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宏军、杨海霞的银行存款200330.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