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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满益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益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5号罪犯满益祝,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凤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满益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8665.7元(已支付3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州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满益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满益祝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满益祝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满益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9.7分,2014年4月、2015年6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1.5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满益祝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未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有违规扣分,应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满益祝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