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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督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许银生与申清明申请支付令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银生,申清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426民督86号申请人许银生,男……被申请人申清明,男……申请人许银生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依据证实被申请人申清明尚欠申请人许银生本金14,5000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申清明清偿上述借款本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银生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申清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许银生本金14,5000元。本案申请费1066.67元,由被申请人申清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小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双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