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清明与顾景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明,顾景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358号原告赵清明,男,1955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顾景元,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明与被告顾景元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