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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清明与顾景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明,顾景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358号原告赵清明,男,1955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顾景元,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明与被告顾景元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