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夏安华与周军、马仁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安华,周军,马仁兰,马鞍山市金顺五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852号原告:夏安华,男,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翔,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被告:马仁兰,女,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马鞍山市金顺五交化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安华与被告周军、马仁兰、马鞍山市金顺五交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阎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