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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夏安华与周军、马仁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安华,周军,马仁兰,马鞍山市金顺五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852号原告:夏安华,男,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翔,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被告:马仁兰,女,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马鞍山市金顺五交化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安华与被告周军、马仁兰、马鞍山市金顺五交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阎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