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0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02668号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常乐居委会光荣路新二村21栋1层。法定代表人,徐成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谭华。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莫晓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