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325号原告吴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