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住所地:扬中市扬子中路65号。负责人:魏灿斌。委托代理人侍栋。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被告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云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