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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洲贝、楼文安与蒋根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洲贝,楼文安,蒋根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74号原告:陈洲贝。原告:楼文安。委托代理人:蒋成才、桑哲渊,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根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洲贝、楼文安与被告蒋根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洲贝、楼文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洲贝、楼文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洲贝、楼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2元,依法减半收取7031元,由原告陈洲贝、楼文安负担。审判员  陈小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记员蔡瑜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