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1147号原告:宋某某,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蒲某某,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已交),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