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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1147号原告:宋某某,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蒲某某,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已交),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