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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永林与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林,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林,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执行人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安宁市百花东路东湖小区祥丰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宗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赵永林与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永林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6969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执行措施,现本案已全额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代理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