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辖终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松与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陈松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00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C1区001地块)7楼713室。法定代表人ROBERTTERENCEGRACE,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上诉人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松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3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涉及到专业技术和复杂配置问题,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便于上诉人举证,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陈松以绍兴英之杰汇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产品责任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可以被告绍兴英之杰汇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