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富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肖明书诉谢光德等2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书,谢光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富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肖明书,女,193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虞厚述,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光德,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易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一,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明书诉被告谢光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明书于2016年0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明书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3元,由原告肖明书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大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