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小英、寇光伟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彭建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黄小英,寇光伟,寇金凤,彭建忠,福建省光泽县万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廖春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住所地光泽县文昌路16号。负责人翁沁,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群星,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英,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光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光伟,男,199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光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金凤,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光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建忠,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光泽县。原审被告福建省光泽县万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坪山路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焦建军,总经理。原审被告廖春贵,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邵武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舟代理审判员 黄清曙代理审判员 夏 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卓丽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