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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侯万学与张根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万学,张根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候万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根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侯万学与张根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