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开法执字第19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鹤山市丽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开平市杜高卫浴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丽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开平市杜高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917-1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丽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李锡照,男,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开平市杜高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唐玉东,男,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丽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市杜高卫浴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江开法水民初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被执行人应:(1)清还37976给申请人;(2)缴纳诉讼费1020元、执行费484元。但被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履行调解义务,但其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0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9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