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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舒秋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舒秋英,段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路。法定代表人田振武,局长。被执行人舒秋英,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时村乡曹何庄村。被执行人段娟娟,女,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时村乡曹何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计育征字(2015)B8-1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社会抚养费54500元、执行费717.5元,但被执行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舒秋英存款1272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