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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经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土二分厂与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经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土二分厂,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佘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633号原告成都市经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土二分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黄土镇三村六组。负责人刘开根,该厂厂长。被告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在方。被告佘刚,男,汉族,1955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成都市经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土二分厂诉被告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市经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土二分厂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经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土二分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经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土二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8元,由原告成都市经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土二分厂负担。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