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恢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裴义强与张月生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义强,张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恢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裴义强,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北石镇人。被执行人张月生,男,1959年1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申请执行人裴义强与被执行人张月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7)泽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月生支付申请执行人裴义强炭款80000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27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裴义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月生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裴义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恢字第120号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靳利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