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特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特00010号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李某甲哥哥。申请人邹某某,男,汉族,农民。系死者邹文全父亲。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甲与申请人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甲与申请人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5日经岷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由李某甲承担邹文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80,000元(赔偿金于2016年2月15日付清)。2、本协议需双方代理人到岷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确认。3、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签字后生效,邹文全家人不再追究李某甲的任何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天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