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5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1-08-31
案件名称
王琪与季晓月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琪;季晓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琪,女,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季晓月,女,1983年12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王琪与被告季晓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季晓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季晓月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电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及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但短期内难以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季晓月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季晓月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330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佩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