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洪娟与周鸿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娟,周鸿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许洪娟。被告周鸿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洪娟与被告周鸿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洪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洪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