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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沙良峰与马鞍山市商务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良峰,马鞍山市商务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沙良峰。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商务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正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魏尧,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利,该单位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幸,该单位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沙良峰诉被告马鞍山市商务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沙良峰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沙良峰负担。审 判 长  丁荣超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林立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