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安徽鲁班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鲁班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鲁班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凤英,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明超,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东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