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宋玉洲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洲,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380号原告宋玉洲,男,1980年9月8日生。被告李军,女,汉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洲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洲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解决矛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玉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