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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宋玉洲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洲,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380号原告宋玉洲,男,1980年9月8日生。被告李军,女,汉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洲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洲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解决矛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玉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