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15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郑炳军与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炳军,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1528-4号申请执行人郑炳军,男。被执行人柏林,男。郑炳军与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郑炳军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0)金民二初字第105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0年1月19日查封了被告柏林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2号楼21层58号(郑房权证字第05010678**)和郑州市金水区省贸易厅2号院18号楼2单元1层16号(郑房权证字第0829**号)房屋各一套。案件审理完毕后,本院作出(2010)金民二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柏林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炳军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0月15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柏林名下郑州市×××××××房产一套予以继续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柏林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