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存发诉龙轩驾校总校、龙轩驾校三中分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发,龙轩驾校总校,龙轩驾校三中分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77号原告:李存发,住伊宁县。被告:龙轩驾校总校,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董齐。被告:龙轩驾校三中分校,住所地伊宁市。负责人:周卓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发诉被告龙轩驾校总校、龙轩驾校三中分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存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索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