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京玉、许惠善、金义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珲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京玉、许惠善、金义松: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京玉、许惠善、金义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990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惠善将位于延吉市进学街丰富胡同7-1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延字第1366**号,丘地号:3-16,建筑面积283.95平方米)抵偿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26053.17元,案件受理费14990元,评估费14000元,共计:1255043.17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许惠善承担。本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崔京玉、许惠善、金义松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珲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京玉、许惠善、金义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