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王银仙与汪丽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仙,汪丽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王银仙。被执行人汪丽仙。申请执行人王银仙与被执行人汪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824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4日,王银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汪丽仙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其退休工资已因它案被每月扣划,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6年2月15日,被执行人汪丽仙尚欠申请执行人王银仙借款3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37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2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吾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