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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杨秋林与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34-1号原告:杨秋林。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80号。法定代表人:夏光宏,该区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林诉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中,因同类诉讼案件中一件已作出一审判决,正在上诉审理期间,本案须以该案二审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郭卫东审判员  李超美审判员  齐彬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