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施春燕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施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8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施春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武商初字第004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施春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春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春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施春燕(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5的存款人民币48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