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尹玉菲与王宇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菲,王宇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765号原告:尹玉菲,女,1993年7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义松,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宇琦,男,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玉菲与被告王宇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尹玉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尹玉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尹玉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尹玉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珺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