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与黄记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黄记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冉会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记海。再审申请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记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以与黄记海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协议并于2016年1月27日执行完结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民事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晓瑜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