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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执字第201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申请被执行人王延卫、王艳红、王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支行,王延卫,王艳红,王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11-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仲元,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会斌,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延卫,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艳红,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全林,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申请被执行人王延卫、王艳红、王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0)汝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汝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