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美容与蔡朝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容,蔡朝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初135号原告李美容,女,53岁,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卓亮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剑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朝雨,男,32岁,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李美容与被告蔡朝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美容的委托代理人卓亮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朝雨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美容诉称,2011年6月21日至2013年9月18日,蔡朝雨因投资需要多次向其借款,借款金额共计1509000元。经原告催讨,双方于2013年12月1日进行结算并补充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蔡朝雨应于2014年12月1日前偿还上述借款,并约定月利率为2%。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蔡朝雨仍未支付上述借款及利息。李美容请求判令:蔡朝雨偿还李美容借款本金1509000元及利息(以150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蔡朝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1日至2013年9月18日,李美容通过陆续转账支付蔡朝雨共计1509000元。2013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经双方结算,截止2013年12月1日,蔡朝雨共向李美容借款1509000元,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蔡朝雨应于2014年12月1日前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李美容举证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及法庭审理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蔡朝雨应当偿还借款。李美容要求蔡朝雨偿还借款1509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李美容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有合同依据,亦未超过法定借贷利率上限,本院予以支持。李美容要求蔡朝雨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系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蔡朝雨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朝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美容借款150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被告蔡朝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454元,由被告蔡朝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佳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