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裕雄与蔡金辉、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裕雄,蔡金辉,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蔡文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黄裕雄,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工,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武缘,福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蔡金辉,男,汉族,经商,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蔡金辉,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文火,男,汉族,经商,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39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蔡金辉、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蔡文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金辉、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蔡文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金辉、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蔡文火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被执行人蔡金辉、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蔡文火的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刘 明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志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