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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武与被告伍珍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少梅,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女,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某与被告伍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正月初十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见面后均同意谈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1000元,给其妹妹和妹的男友800元。之后在被告家的要求下,于2014年农历2月11日订婚。订婚时,双方的父母和主要亲戚均到场,原告村组负责人也在场见证。原告家摆了三桌酒席,根据被告的要求给付被告彩礼48888元,价值10000余元的金首饰,另给被告的父母亲戚每人一红包共计11000多元,还打发被告及其家人一些礼品。订婚后原、被告便以未婚夫妇相称,但未共同同居生活。原、被告在订婚后往来期间,双方见面次数较少,但原告已将被告当未婚妻看待。在被告生日时,为其摆三桌酒,给付现金2500元、赠送价值2680元苹果手机一台。交往三四个月后,原告应被告要求给付其生活费5000元,另被告还从原告弟弟处借款5000元。尔后,被告外出打工,对原告开始冷淡,原告过生日时要求其回也遭拒绝,且向原告提出分手。为此,原告请媒人及村负责人前去被告家详情也未能挽回,对原告给予的财物分文未退。现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财物共计人民币874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伍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正月初十(农历),原告刘某与被告伍某经媒人谢某红、曾某某介绍相识,当日刘某给付伍某见面礼1000元。双方见面后互生好感均有谈婚意向,便定于2014年2月11日(农历)订婚。订婚当日,刘某请其好友贺某某开车到娄底接伍某及其母亲、姑姑等亲属到刘某家,并在自家设席宴请双方亲属。酒宴后,刘某经媒人曾某某之手给付伍某彩礼48888元现金、价值10000元黄金首饰,并按习俗打发了被告伍某亲属红包、礼品(牛奶、荔枝等)。次日,刘某随同伍某到冷水江看望伍某的父亲,并给付其父亲600元。订婚后,刘某与伍某相互联系交往近四个月时间,因双方身处异地,大多为书信往来,两人见面甚少,未共同同居生活。刘某与伍某在交往期间,刘某为被告伍某购买礼物等存在一定经济支出。后被告伍某外出打工,与原告逐渐冷淡且提出分手。为此,原告刘某几次委托亲友、媒人前往被告家说情,未能挽回,后提出退还彩礼事宜也交涉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谢某红、曾某某、贺某某等的证人证言及原告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媒人介绍相识后按民间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被告间形成了婚约关系。原告在与被告缔结婚约时,给付了被告一定价值的彩礼,该彩礼属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未共同同居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即悔约提出与原告分手,致使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本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为维持婚约,按习俗给付被告现金48888元及价值1万元的黄金首饰属于彩礼。其余因订婚而办理的酒席、打发部分亲属的少量现金红包、礼品以及原、被告交往过程中购买的礼物等经济支出属正常消费及赠与行为,不属彩礼范畴。另外,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弟弟借的5000元要求返还的请求,因属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原告弟弟另行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伍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58888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某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81元,由被告伍某承担1485元,原告刘某承担4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育新人民陪审员  张朝晖人民陪审员  彭艳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