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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方晶与于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晶,于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4157号原告:方晶,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朱至博,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文海,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晶诉被告于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文海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晶撤回对被告于文海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9,150.00元由原告方晶负担。审判员  何其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春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