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方晶与于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晶,于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4157号原告:方晶,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朱至博,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文海,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晶诉被告于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文海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晶撤回对被告于文海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9,150.00元由原告方晶负担。审判员 何其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春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