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胜容与马培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容,马培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76号原告黄胜容,女,生于1971年,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郑仁荣,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培胜,男,生于1978年,土家族。本院受理原告黄胜容与被告马培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胜容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胜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胜容负担。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世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