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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申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申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55号原告西宁申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人代理人李增茂。被告张晓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申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申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申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申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晓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申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喇晓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婉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