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帅与被告王庆龙、肖忠忱、王东贤、刘海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帅,王庆龙,肖忠忱,王东贤,刘海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135号原告郭帅,男,1995年3月10日,学生,汉族,住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法定代理人:郭玉恒,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庆龙,男,42岁,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东村。被告肖忠忱,男,46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东贤,男,42岁,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双楼台村。被告刘海艳,女,1975年8月25日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帅与被告王庆龙、肖忠忱、王东贤、刘海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