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孙瑞林与陕西广播电视台、陕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侵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林,陕西广播电视台,陕西网络广播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孙瑞林,承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编辑室编辑,住河北省平泉县。被执行人陕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钱远刚,台长。被执行人陕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钱远刚,台长。申请执行人孙瑞林与被执行人陕西广播电视台、陕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侵权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陕西广播电视台、陕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并删除互联网上《都市碎戏一孝心不打折》的视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立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