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翁永莲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翁永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被执行人翁永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商初字第0058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翁永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翁永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翁永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翁永莲(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6的存款人民币100636.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夏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