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二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德兵、五河县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德兵,五河县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952号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斯友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衍璐,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德兵,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五河县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友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德兵、五河县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五河县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五河县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陈彩先审判员  周 云审判员  黄家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