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段炼与王凤山、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炼,王凤山,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284号原告:段炼,男。被告:王凤山,男。被告:陈涛,男。原告段炼诉被告王凤山、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炼,被告陈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凤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炼诉称:被告王凤山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5分,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陈涛自愿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现原告急需用钱找两被告要求还款,被告至今未能归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自愿放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涛辩称:向原告段炼借款本金50000元是事实,利息约定为月息2.5分。被告王凤山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段炼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被告陈涛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本院听取了诉、���双方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凤山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5分,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王凤山,2011年1月30日,利息2分5厘。担保人:陈涛,2011.元.30”。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王凤山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凭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凤山借款后未予返还,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提出由被告王凤山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涛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签字,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被告陈涛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凤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段炼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陈涛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凤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 军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