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李玉有、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玉有,张秀华,孙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玉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玉霞。再审申请人李玉有因与被申请人张秀华、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玉有申请再审称:(一)孙玉霞在离婚前一年半,连续借款达38万之多,借贷双方既不能说明我有借款的合意,又不能说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应视为孙玉霞个人债务。(二)一审庭审中张秀华与孙玉霞的谈话录音,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二审庭审中提交了村委会证明,证明盖房时间先于借款时间。我和孙玉霞军师正式教师,并无借款需要。(四)提交新证明。孙玉霞的三个同事现已拿着其出具的借条到新乡县法院起诉。(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玉有提交的新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的借款系孙玉霞的个人债务,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关于李玉有其他再审理由,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李玉有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条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玉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铁红审 判 员  李景源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梦思 来源: